海南自贸港 · 加工增值30%判定
吉财(海南)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
测算口径
按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》第四条(单一企业)/ 第五条(多企业累计)。两类模式公式不同,请据实选择:
增值率 =(内销价格 − ∑进口料件 − ∑境内采购料件)÷(∑进口料件 + ∑境内采购料件)×100%
单一备案企业
多企业累计增值
① 货物内销价格
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进口料件制成品的成交价。
元
② 进口料件
含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、相关费用与保险费。可填总额,或用明细逐条录入(二选一,明细优先)。
总额(元)
+ 添加进口料件明细
③ 境内采购料件
到厂价确定、不含国内增值税。可填总额或用明细(明细优先)。
总额(元)
+ 添加境内采购料件明细
自贸港自产货物可扣除额
选填。经认定的海南自贸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。
开始测算增值率
参与累计企业 / 环节
按生产工序从上游到下游添加,各企业投入进口料件与境内采购料件分别求和;最终以整体内销价格判定。
+ 添加参与累计企业
最终货物内销价格
元
开始测算累计增值率
测算结果
—
—
政策依据全文节选(公告2025年第158号 第四、五条)
吉财(海南)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
财税咨询 · 涉税服务 · 海南自贸港政策
联系专业顾问
电话咨询 13504322780
本工具测算结果仅供自助参考,不构成正式财税意见;实际能否享受政策以海关及主管部门核定为准。
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照章征收;加工增值免关税仅指免征进口关税。